货运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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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陆运运价
一、运输方式
在国际货贸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托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现将我国常用的几种方式简略加以介绍。
1.海洋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用最广泛的是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
目前,海运量在国际货物运输总量中占80%以上。海洋运输之所以被如此广泛采用,是因为它与其它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相比,主要有下列明显的优点:
(1)通过能力大。海洋运输可以利用四通八达的天然航道,它不像火车、汽车受轨道和道路的限制,故其通过能力很大。
(2)运量大。海洋运输船舶的运输能力,远远大于铁路运输车辆。如一艘万吨船舶的载重量一般相当于250~300个车皮的载重量。
(3)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货运吨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海洋运输虽有上述优点,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例如,海洋运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较大,航期不易准确,而且风险较大。此外,海洋运输的速度也相对较低。
2.铁路运输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是仅次于海洋运输的主要运输主式,海洋运输的进出口货物,也大多是靠铁路运输进行货物的集中和分散的。
铁路运输有许多优点,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转过程中可能遭风险也较校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在就近的始发站(装运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3.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4.公路、内河和邮包运输
(1)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ation)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
(2)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water transportation)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邮包运输
邮包运输(parcelpost transport)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各国邮政部门之间订有协定和合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合约,各国的邮件包裹可以相传递,从而形成国际邮包运输网。由于国际邮包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加之,手续简便,费用也不高,故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中之一。
5.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1)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自动化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先进的运输方式,它可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2)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箱为媒价,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二、装运条款
在洽商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货物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装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全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上述合同的装运条款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是否允许转船与分批装运、装运通知,以及滞期、速遣条款等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如违反这一条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产要求卖主赔其损失。
2、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3、分批装运和转船
所谓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不同装货港口,也不作分批装运论处。在大宗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价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4、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在于明确买卖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合作,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它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2)装卸率
所谓装卸率,即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装卸率的具体确定,一般应按照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掌握实事求是的原则。装卸率的高低,关系到完成装卸任务的时间和运费水平,装卸率规定过高或过低都不合适。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滞期费(demurrage)的损失;反之规定过低,虽能提前完成装卸任务,可得到船方的速遣费(despatch money),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地间长而增加运费,致使租船人得不偿失。因此,装卸率的规定应适当。
(3)滞期费和速遣费
如果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反之,如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谴费。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滞期费和速遣费通常约定为每天若干金额,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
三、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现将主要运输单据简述如下:
1、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法律上它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
2、铁路运输单据: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两种方式,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港、澳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
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3、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4、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rcelpost receipt)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5、多式联运单据
一、概 述
为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经营大型集装箱专用船的航运公司部被迫限制船舶的挂靠港数量。这样一来,非挂靠港腹地的货物就只能通过汽车或火车运往少数几个挂靠港(基本港)进行装船。这不仅使得传统的相对较为严格的腹地划分方式变得毫无意义,与此同时,由此所产生的货物“绕道运输”对于有些航线以及港口较为分散的情况而言,由于货主承担的内陆运费的增加,船公司的这种经营战略是否会被货主所接受却是个难题。为解决这一矛盾,减轻货主的内陆运输负担,目前世界上许多船公司在内陆运费的计收上采用较为灵活的方式,其中包括:
1.港口均等制(Port Equalisation Systems)
出于竞争战略考虑,班轮公会或非会员船公司为避免因大型集装箱船减少挂靠港数量使得某些货主的内陆运输费用增加而导致有可能失去这些货主,大多采用港口均等制来向货主收取内陆运输费用。这种方式的具体计费形式,根据班轮公会或船公司以及营运条件、时间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有的规定对非基本港腹地货物从该腹地运往基本港的内陆运费按其原来从该腹地运往该非基本港的内陆运费计收。也就是说,在内陆运输费用的计收上,基本港与非基本港是均等的,还有的规定以低于现行国家铁路运价的一定比例,比如20%,计收将集装箱货物从非基本港运到基本港的内陆铁路运费。
2.总分区制(Total Grid Systems)
由于港口均等制形式多样,变化也较频繁,货主不易掌握,而且常常出现对货主不公平的情况,因此在英国、意大利等国至美国的航线上,班轮公会采用了所谓的“总分区制”来计收内陆运费。这种计费形式的具体做法是,班轮公会将一个国家划分成许多小块(区),分别计算出每一小块到各自最近的一个基本港的实际内陆运输费用,并以此作为班轮公会的内陆运费计收标准。这样船公司就可以在任何港口装运来自任何一个区的集装箱货物,并仅按该区到离其最近的一个基本港的内陆运费率计收内陆运费。这种计费形式可以说完全消除了港口均等制的不足,更易为货主所掌握和接受。
二、国际集装箱公路运价与费用计收
1.国际集装箱公路运价概述
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内陆运输中,公路运输是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运输方式。在公路运输价格与运费计收方法上,专业汽车运输公司与由承运人提供的汽车运输有所不同。专业汽车运输公司的计费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重箱货的总里程运费加上空箱返回运费;
(2)按集装箱的往返行程划分不同的计程费率等级;
(3)分别对每个40ft、两个20ft空箱以及一个20ft重箱规定不同的费率。
船公司为货主提供的汽车运输所采用的计费方式是将上述(2)、(3)两种形式结合在一起,不同的是船公司提供的汽车运输只对重载行程和重箱收费,也就是说在按货主的指示将集装箱货物交付给货主后,船公司将免费把空箱运回。
2.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公路运价
根据交通部1987年9月发布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的规定,我国国际集装箱公路运价的计价以箱为单位,按不同规格箱型的重箱、空箱计费。根据计价方式的不同,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公路运价分为计程运价、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计价单位分别为:元/箱公里、元/吨位小时和元/箱。同时,对于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计费里程,该规则规定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并以5km为起码计费里程,递进计算,尾数不足一公里的按一公里计算。同时规定,经承托双方协议,在一定地区或同一线路内进行多点运输时,可以按平均运输里程作为计费里程包干计算。
根据上述规则规定,我国的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采用了全国统一的基本运价,各省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在全国统一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在20%上下幅度内,制定本地区实际的基本运价。但是,为解决我国各地集装箱公路运价多年来存在的费率水平偏低,运价与成本倒挂的现象,交通部于1991年以“关于调整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和汽车货运站部管费收项目基本费率的通知”,对原制定的费收规则作了修改和调整。其中20ft箱的全国统一基本运价由3.00元/箱公里调整为5.00元/箱公里,40ft箱由5.20元/箱公里调整为7.50元/箱公里。1992年为解决由于燃油价格上调和燃油供应平价转议价给经营公路运输造成的困难,交通部以“关于提高公路汽车运输省际零担货物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价格的通知”,将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价格提高了20%。其中20ft标准集装箱每箱公里由5元调整为6元,40ft标准集装箱每箱公里由7.50元调整为9.00元。
对于国际集装箱汽车运价的计算,交通部制定的上述规则规定,以重箱为计价基础,并分别规定了“单程重(空)箱价”、“双程重箱价”、“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价”和“双程空箱价”。
单程重(空)箱运价,按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基本运价计算。
双程重箱运价的计算方法是,同一托运人同一去程和回程重箱,回程对流运输的重箱运价,按基本运价减成20%;提供不属于同j托运人的回程重箱,对各托运人均按对流运输部分的基本运价减成10%。
一程重(空)箱,一程空(重)箱运价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同一托运人托运的重箱去,同时空箱回,或空箱去同时重箱回的,按一程重箱计费,遇有空箱运输里程超过重箱运输里程的非对流运输部分按重箱运价计算。
对于同一托运人托运的双程空箱,其中较长一程的空箱按单程重箱计费,另一程捎运的空箱则免收运费。
对于标明是危险品的国际集装箱,根据上述规则规定应执行危险品运价。其中,放射性、易燃、易爆、烈性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50%~100%;其他危险品运价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加价20%~50%。
此外,该国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还规定了计时包车运价和包箱运价等计费形式。其中对于因下列原因对运输效率产生较大影响时,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1)托运人原因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
(2)中途开箱时间过长;
(3)托运人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
计时包车运价按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吨位和计时包车运价率计算。其中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四小时,超过四小时者,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